注意!未经同意或消费者明确拒绝 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2024-08-22
(原标题:注意!未经同意或消费者明确拒绝 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通讯员:张瓅文 记者:汪晓筠)
你的手机是不是老收到一些营销短信,尤其是在促销节日前,退也退不掉,删还删不完,这已成为不少商家的一种常用营销手段。但是,作为商家你要知道的是这些营销短信可能是违法的。前不久,杭州市余杭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因为营销短信的事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未经同意推送 且未明示发送者信息
一家企业被行政处罚
此前,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发送营销短信。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经查,短信内容为该公司为营销合作方产品自行编辑并在未经举报人同意情况下开展短信推送任务,且该内容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
对此,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经同意向他人推送电子信息广告以及推送的短信中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未经同意或消费者明确拒绝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首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其次,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消费者可能存在通过统一的用户协议无意识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的情况,短信内容中也应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应向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免费的取消路径。
最后,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商业短信之前应尽可能收集、保存消费者同意的相关证据,以便作为举证之用。
来源:每日商报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