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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昨二次开庭

2021-09-18
      (原标题: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昨二次开庭 记者:郭婧)
      “我期待能够将支持单身女性的生育权这句话写在判决书里。”昨天下午2点,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第二次开庭,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前夕当事人徐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而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已过去近两年。
      据第一次开庭时、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显示,31岁的原告徐女士,曾于2018年12月10日向北京某医院提出冻卵需求。北京某医院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认为徐女士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现行相关规范要求,拒绝了徐女士的请求。徐女士遂以受到歧视,侵害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提供冻卵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徐女士在起诉书中表示,作为年满30岁的成年女性,有把自己现阶段最适合生育时期的卵子取出并冷冻保存的意愿。而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女性身份的歧视,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
      据媒体报道,这次开庭,徐女士申请了性别、法律两方面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其中一位是性别专家、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退休教授刘明辉,她认为,不允许单身女性“冻卵”,却允许单身男性“冻精”,涉嫌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单身女性冻卵后,其使用冻卵生育时不一定还是单身。即使仍然是单身,对抚育孩子也不一定不利。医疗机构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利大于弊。
      不同意单身女性“冻卵”,侵害了单身女性的人格权吗?橙柿互动“律师来了”特请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赵丽华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来解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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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的庭审历经2个多小时,未当庭宣判,本次庭审的焦点之一是医院拒绝了原告的要求,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徐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起初尝试以医疗合同纠纷的案由立案,没有成功。后来将案由聚焦在广泛的生育权上,囊括在一般人格权里,最终立案成功。为什么这个案子以医疗合同纠纷的案由立案没有成功?以侵害人格权为由立案成功了?
      赵丽华律师:因为医院没有同意给徐女士进行“冻卵”,他们双方之间还没有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所以徐女士和医院之间并不存在医疗合同纠纷。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信息保护、隐私权等诸多内容,现在徐女士认为“冻卵”属于她作为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当中的一部分。这在之前是没有过相关案例的。以往,与医疗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较多的人格权为隐私、信息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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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女士作为单身女性,要求医院提供冻卵服务,这一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赵丽华律师: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
      根据这一办法规定,患恶性肿瘤的妇女在放疗和化疗前、患不孕症的妇女在无法及时体外受精前,可以将卵子取出并冷冻起来,以保存女性生育力;不孕夫妇冷冻卵子用于治疗不孕症,治疗时需夫妻提供“三证”: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
      徐女士不仅是单身女性,而且其要求的冻卵服务应该也并非是“以医疗为目的”,所以均不合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显然,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现有规定是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那么其主张的生育权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徐女士作为单身女性要求医院冻卵,从现行的法律来看,是无法给予支持和保护的。
      不过,国内已有地方注意到单身女性有生育诉求的个案,并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2002年,吉林省出台地方性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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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意单身女性“冻卵”会侵害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吗?
      方超强律师: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的范围很大,并不是说允许为单身女性提供生殖辅助技术就是支持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在我国是受法律保障的,例如《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孕妇员工的保护,并不以已婚为前提,单身女性也同样享受;未婚女性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落户上也不再有障碍,在继承权等相关权利上也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
      所以,个人认为现有法律体系支持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是不争的事实,不需要通过司法判决方式再来申明。而且,是否支持单身女性生育权,也并非本案的争议焦点,因此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应该不会体现支持未婚女性生育权的相关内容。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一直存在高度的伦理风险;各国对于实施辅助生殖技术,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范,不是公民随心所欲可以实施的。
      在我国,国家卫健部门也早就发布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规章文件,明确禁止为单身妇女提供辅助生殖技术。从这一角度而言,医院拒绝为徐女士提供相应服务,于法有据,并不涉及损害徐女士的人格权。
      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对更广大女性的一种保护。如放开未婚女性冻卵的限制,商业化会随之而来,这会导致较高的伦理道德风险发生;而且实施该项技术本身也会对未婚女性身体产生一定程度损害。
      今年,国家卫健委公开的一份对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中表示,目前,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为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

来源:都市快报 责编: 

关键字 : 单身女性冻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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