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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个多月带客户看38套房 签合同时却被“跳单”

2021-07-21

    (原标题:《民法典》不支持“飞走的熟鸭子” 通讯员:滨法 记者:王艳颖)

    因为客户着急买房,房产中介员工小周可忙坏了,10天里带着客户看了38套二手房。眼见客户相中了满意的房源,房东方面的价格也谈妥了,就要签合同了,小周觉得再辛苦也值得了。

    然而,一转眼的工夫,小周傻眼了——客户说不买房了,“煮熟的鸭子飞了”。

    “临门一脚”被客户“扑”了出来

    张女士新婚不久,为了提升居住环境,她与丈夫商量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于是,她找到了某知名房产中介,接待她的就是小周。

    经过交谈,小周发现张女士的购房意愿十分强烈,他决定抓住这个难得的机会,做成这笔单子。今年1月29日至3月7日,小周带着张女士前后看了38套房。那段日子总下大雨,出行不便,可小周心里还是挺高兴的。

    经过反复比较,张女士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其间,小周多次替张女士找房东商谈价格。3月7日,张女士与房东谈妥,以510万元成交,并当即转账支付房东20万元定金。趁着买卖双方相谈甚欢,小周拿出了一份《购房意向合同》,房东爽快地签了字,可张女士却突然“刹车”了:“不好意思,我临时有点事,先离开一下。”

    张女士的意外举动让小周措手不及,他想起此前张女士在门店咨询时,已就中介服务范围、中介费的折扣等事宜与公司进行了初步协商,张女士要求给予优惠,小周的领导也同意了,只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于是,小周再与张女士沟通,张女士表示中介费的问题尚不明确,因此不愿签字。

    对于张女士的顾虑,小周表示了理解,并约张女士再到门店洽谈。同日中午,张女士来到门店,经过商谈,最终确定中介费用为51000元。商谈结束后,小周决定趁热打铁,约房东过来与张女士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是,张女士却表示要回家吃饭,下午再来签字,然后转身离去。

    当天下午,小周苦等张女士不来,只好打电话催问。没想到,张女士反悔称其与家人商量后决定不买房了,要与房东协商退还定金。之后,张女士便不再接听小周的电话。

    当晚8点,小周决定找房东沟通情况,却意外看到其他中介公司的员工将房东接走了。到了这时,小周终于明白了一切——自己被“跳单”了。

    违背诚信原则,依法应当担责

    小周所在的中介公司认为,“跳单”的客户不尊重中介公司的劳动付出,不能让违约方因违约获利,于是将张女士诉至滨江区人民法院。

    中介公司的诉求很简单,他们认为,张女士接受公司多次带看房屋及就其中意房屋的价格进行磋商等服务,并于获得中意房源和探明房东心理底价、谈妥居间服务费后,又另行委托收费较低的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东成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公司缔约成本扩大和信赖利益损失,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张女士赔偿中介费损失51000元。

    张女士则提出,《房屋意向合同》只有房东本人签字,作为共有人的房东配偶还没签字,原告却怂恿其向房东支付20万元的意向金。另外,屋内的家具、车位出租等情况,原告也未如实告知,属于操作违规。“中介费是在房屋交易成功后才给的,我没买,他们就没损失,无权要求赔偿,更没权利干涉我的交易自由。”张女士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确有选择服务的权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女士在接受小周所在中介公司的服务后,利用对方提供的交易机会及媒介服务,为省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有违诚信原则,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小周所在中介公司接受了张女士提出的支付15000元款项的和解方案。

来源:杭州日报 责编: 

关键字 : 房产中介公司,中介带看房,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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