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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规则 增强识别 精准把控虚假广告

2020-09-04

    (原标题:精准把控虚假广告 记者:王佳琦 通讯员:朱韵)

    虚假广告破坏社会诚信、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扰乱广告市场秩序,是情节最严重、群众反映最强烈、社会危害性最大的违法广告。《广告法》将虚假广告区分为以虚假的内容和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两种情形,但仅对前一种情形作了具体列举。浙江省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焦点问题和广告执法实践,在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中,特别对以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补充。

    新《条例》明确了广告具有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且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并对“实质性影响”作了具体界定。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正确理解这一条款,首先,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是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关键要件,假如普通消费者基本认知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如某产品宣称“今年二十,明年十八”,属于以明显夸张方式宣传,不会直接影响其购买决策,一般不认定为引人误解。其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片面宣传或者对比、歧义性语言、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合作为普通性结论等情形,所宣传指向的是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即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允诺、优惠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允诺、优惠等信息,如商场在对促销活动广告宣传中,将成立九周年宣称为十周年,与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不直接相关,也不构成违反此款规定。

    举例来说,如某产品宣称“只需60分钟”就能使草坪变绿,且“365天保持常青”,但实际上该产品含有水溶性燃料,且为保持常青需要一次又一次喷洒,使消费者得到了错误的总体印象,则属于“对商品或者服务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情形。如某手表宣称“瑞士进口机芯手表”,既可以理解成机芯是瑞士进口的,也可以理解成手表是瑞士进口的,则属于“以歧义性语言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情形。如某品牌空调隐去室外温度、房间大小等限制条件,仅宣称“一晚只用一度电”,则属于“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情形。

    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唐明良认为,通常所说的“虚假广告”,依法可分为两大类,即“内容虚假”的虚假广告(欺骗型虚假广告)和“内容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误导型虚假广告),对于何为误导型虚假广告,实践中较难界定。回应这一问题,新《条例》结合执法实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不正当竞争方面司法解释对“虚假宣传”的界定,规定了常见误导情形,并解释了何为“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这一细化规定,有利于监管部门科学把握“误导型广告”,不枉不纵;也有利于广告活动主体精准把握广告内容,不触底线;最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竞争秩序,不受误导。

来源:市场导报 责编: 

关键字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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