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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出新规

2014-06-16

  上周,记者从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了解到,按照新的管理规定,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介绍,今年4月,国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一家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那么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为5万元,按20%的税率计算,该企业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万元,较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少缴1.5万元。

  “此次新政策,扩大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综合科科长吴承东说,以后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目前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以后纳税人在按月按季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减免税。吴承东说,小微企业先享受优惠政策事后备案即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使在按月按季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年终仍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近日,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举办4场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3000余名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代表参加了相关辅导。通过讲解,面对面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纳税人政策知晓度明显提高。

来源:台州日报 责编: 

关键字 :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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